标准知识汇总
作者:cad 提交日期:2008-12-3| 分类: | 访问量:
标准知识汇总
本帖被 伊人 执行取消锁定操作(2007-1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第九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十条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第十一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十二条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
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第十五条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第十六条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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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五十三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有关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国家标准;
(四)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组织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八)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五)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六)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八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可以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制定标准的部门规定。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二十四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二十五条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
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我国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标准实施的监督。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
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本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第三十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检验机构,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的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
(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三十六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不免除由此产生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第四十条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对单位的罚款,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对责任人的罚款,不得从公款中核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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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名称的构成
标准名称由几个尽可能短的独立要素,即引导要素、主体要素和补充要素等三个要素构成。
引导要素(肩标题):表示标准隶属的专业技术领域或类别,即标准化对象所属的技术领域范围。
主体要素(主标题):表示在特定的专业技术领域内所讨论的主题,即标准化的对象。
补充要素(副标题):表示标准化对象具体的技术特征。
构成标准名称的三要素,是按从一般到具体(或者说是从宏观到微观)排列的。各要素间既相互独立和补充,而内容又不重复和交叉。例如:
GB/T 17451-1998 技术制图 图样画法 视图
其中“GB/T 17451”为标准代号,“技术制图”为引导要素(肩标题),“图样画法”为主体要素(主标题),“视图”为补充要素(副标题)。
每个标准必须有主体要素,即标准的主标题不能省略。如果主标题和副标题一起使用便可清楚、明确地表达标准的主题时,可省略肩标题。例如:
GB/T 2900.18-1992 电工名词术语 低压电气
在系列标准中,每个分标准的名称中均包括副标题。例如:
GB/T 4459.6-1996 机械制图 动密封圈表示法
GB/T 4459.7-1998 机械制图 滚动轴承表示法
如果主标题包括了主题的全部技术特征,则副标题也可省略。如:
GB/T 3374-1992 齿轮基本术语
2.基本概念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制定标准――是指标准制定部门对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编制计划, 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的活动。它是标准化工作任务之一,也是标准化活动的起点。
标准备案――是指一项标准在其发布后,负责制定标准的部门或单位,将该项标准文本及有关材料,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存案以备查考的活动。
标准复审――是指对使用一定时期后的标准,由其制定部门根据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指标水平所进行的重新审核,以确认标准有效性的活动。
标准的实施――是指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活动,是标准制定部门、使用部门或企业将标准规定的内容贯彻到生产、流通、使用等领域中去的过程。它是标准化工作的任务之一,也是标准化工作的目的。
标准实施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理的活动。它是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标准化工作任务之一,其目的是促进标准的贯彻,监督标准贯彻执行的效果,考核标准的先进性和合理性,通过标准实施的监督,随时发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修订标准提供依据。
标准体制――是与实现某一特定的标准化目的有关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根据一些要求所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它是有关标准分级和标准属性的总体,反映了标准之间相互连接、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内在联系。
标准化法律――从严格意义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标准化法律是指调整涉及有关标准化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标准化法》以及与之相配套
的各项法规和规章;狭义的标准化法律,即是指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它是我国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根本法。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它是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
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
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不得与国家标准和标业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强制性标准――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这样的标准称之为强制性标准,包括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推荐性标准――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允许使用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加以选用。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已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中的27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和公认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影响的区域标准,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制定的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某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国家标准,国际上通行的团体标准以及先进的企业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包括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纳入我国的各级标准中,并贯彻实施以取得最佳效果的活动。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国际标准完全相同,编写上不作或稍作编辑性修改,可用图示符号“≡”表示,其缩写字母代号为idc或IDC。
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基本与国际标准相同,仅有小的差异,在编写上则不完全相同于国际标准的方法,可以用图示符号“=”表示,其缩写字母代号为eqv或EQV。
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的规定上,与国际标准有重大差异。可以用图示符号“≠”表示,其缩写字母代号为neq或NEQ。
图形标志――是指用于表达特定信息的一种标志。它由标志用图形符号、颜色、几何形状(或边框)等元素的固定组合所形成的标志。它与其他标志的主要区别是组成标志的主要元素是标志用图形符号。
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动作的图形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号
GB--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
GB/T--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代号
序号 行业标准名称 行业标准代号 主管部门
1 农业 NY 农业部
2 水产 SC 农业部
3 水利 SL 水利部
4 林业 LY 国家林业局
5 轻工 QB 国家轻工业局
6 纺织 FZ 国家纺织工业局
7 医药 YY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8 民政 MZ 民政部
9 教育 JY 教育部
10 烟草 YC 国家烟草专卖局
11 黑色冶金 YB 国家冶金工业局
12 有色冶金 YS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13 石油天然气 SY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4 化工 HG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5 石油化工 SH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6 建材 JC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17 地质矿产 DZ 国土资源部
18 土地管理 TD 国土资源部
19 测绘 CH 国家测绘局
20 机械 JB 国家机械工业局
21 汽车 QC 国家机械工业局
22 民用航空 MH 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23 兵工民品 WJ 国防科工委
24 船舶 CB 国防科工委
25 航空 HB 国防科工委
26 航天 QJ 国防科工委
27 核工业 EJ 国防科工委
28 铁路运输 TB 铁道部
29 交通 JT 交通部
30 劳动和劳动安全 LD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31 电子 SJ 信息产业部
32 通信 YD 信息产业部
33 广播电影电视 GY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4 电力 DL 国家经贸委
35 金融 JR 中国人民银行
36 海洋 HY 国家海洋局
37 档案 DA 国家档案局
38 商检 SN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9 文化 WH 文化部
40 体育 TY 国家体育总局
41 商业 SB 国家国内贸易局
42 物资管理 WB 国家国内贸易局
43 环境保护 HJ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4 稀土 XB 国家计发委稀土办公室
45 城镇建设 CJ 建设部
46 建筑工业 JG 建设部
47 新闻出版 CY 国家新闻出版署
48 煤炭 MT 国家煤炭工业局
49 卫生 WS 卫生部
50 公共安全 GA 公安部
51 包装 BB 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
52 * DB 国家*局
53 旅游 LB 国家旅游局
54 气象 QX 中国气象局
55 外经贸 WM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56 海关 HS 海关总署
57 邮政 YZ 国家邮政局
注: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表中给出的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T",例如农业行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NY/T。
JJF 计量检定规程
JJG 计量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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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国家标准代号
序号 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
1 ANSI(前ASA、USASI) 美国国家标准
2 AS 澳大利亚标准
3 BDSI 孟加拉国国家标准
4 BS 英国标准
5 CAS、CA 罗得西亚、中非标准
6 COSQC 伊拉克标准
7 C.S. 斯里兰卡标准
8 CSA 加拿大标准
9 CSK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标准
10 CSN 原捷克斯洛伐克标准
11 DGN 墨西哥官方标准
12 DGNT 玻利维亚标准
13 DIN 德国标准
14 DS 丹麦标准
15 ELOT 希腊标准
16 E.S. 埃及标准
17 ESI 埃塞俄比亚标准
18 GS 加纳标准
19 ICONTEC 哥伦比亚标准
20 INAPI 阿尔及利亚标准
21 INEN 厄瓜多尔标准
22 IOS 伊拉克标准
23 IRAM 阿根廷标准
24 IRS 爱尔兰标准
25 IS 印度标准
26 ISIRI 伊朗标准
27 ITINTEC 秘鲁标准
28 JIS 日本工业标准
29 JS 牙买加标准
30 J.S.S 约旦标准
31 JUS 南斯拉夫标准
32 KS 韩国标准
33 KSS 科威特标准
34 L.S. 黎巴嫩标准
35 LS 利比亚标准
36 MCIR 塞浦路斯标准
37 MS 马来西亚标准
38 MSZ 匈牙利标准
39 NB 巴西标准
40 NBN 比利时标准
41 NC、UNC 古巴标准
42 NCh 智利标准
43 NEN 荷兰标准
44 NF 法国标准
45 NHS 希腊国家标准
46 NI 印度尼西亚标准
47 NOP 秘鲁标准
48 NORVEN 委内瑞拉标准
49 NP 葡萄牙标准
50 NS 挪威标准
51 NSO 尼日利亚标准
52 NZS 新西兰标准
53 ONORM 奥地利标准
54 OSS 苏丹标准
55 PN 波兰标准
56 PNA 巴拉圭标准
57 PS 巴基斯坦标准
58 PTS 菲律宾标准
59 SABS 南非标准
60 SASO 沙特阿拉伯标准
61 S.S. 新加坡
62 SFS 芬兰标准
63 S.I 以色列标准
64 SIS 瑞典标准
65 SLS 斯里兰卡标准
66 SNIMA 摩洛哥标准
67 SNV 瑞士标准协会标准
68 SS 苏丹标准
69 SSS 叙利亚标准
70 STAS 罗马尼亚标准
71 STASH 阿尔巴尼亚标准
72 TCVN 越南民主共和国标准
73 TGL 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标准
74 TNAI 泰国标准
75 TS 土耳其标准
76 UBS 缅甸联邦标准
77 UNE 西班牙标准
78 UNI 意大利标准
79 UNIT 乌拉圭技术标准协会标准
80 VCT 蒙古国家标准
81 ZS 赞比亚标准
82 БДС 保加利亚标准
83 ГССТ 原苏联标准
ISO 国标标准
API 美国石油学会标准
ANSI 美国国家标准
MSS 美国阀门和管件制造厂标准化协会标准
BS 英国国家标准
AWS 美国焊接协会标准
DIN 德国国家标准
AWWA 美国水道工作协会标准
JIS 日本工业标准
JPI 日本石油学会标准
ASME 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标准
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
ASTM 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标准
中国标准化大事记
1949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设有标准规格处。中财委批准了中央技术管理局制定的《工程制图》标准。
1955 - 国家技术委员会成立,设标准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
1956 - 中国标准化代表团到莫斯科参加社会主义国家标准化机构代表会议第一届年会。
1957 - 中国以世界动力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委员会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IEC),8月被接纳为成员国。同年,中国派出了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在莫斯科召开的IEC第22届年会。
- 国家技术委员会草拟了关于建立和开展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稿,提出中国国家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方针: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以学习苏联国家标准为基础,并吸取世界先进经验,建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工业体系服务的国家标准制度。
1958 - 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与国家技术委员会合并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设标准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
- 国家发布GBI-58《标准幅面与格式》国家标准。同年,提出《编写国家标准草案暂行办法》,规定了标准的编写要求。
1961 - 国务院颁布《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196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通过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 社会主义国家标准化机构代表会议第七届年会在北京召开。
1963 - 国家科委发布统一标准代号、编号的几项规定,对部标准代号、编 号、部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编号和企业标准代号、编号作了统一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工农业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 第一次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召开。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中国第一个十年标准化发展规划。
- 国家科委指定了32个研究所、设计单位为国家的标准化核心机构,负责各行业标准的起草、归口管理工作。
- 标准化综合研究所成立。
- 技术标准出版社成立。
1964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召开农业方面的标准化工作会议。
19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计量局成立,由中国科学院代管。原国家科委标准局撤销。
1976 - 国家标准计量局和第一机械工业部在上海召开有12个城市参加的在进行企业技术改造时搞好标准化工作的经验交流会。
1977 - 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成立。
1978 - 中国申请加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同年8月被ISO接纳为成员国,时间从1978年9月1日算起。
- 国家标准总局成立,由国家经委代管,撤销原国家标准计量局。
- 中国标准化协会成立,主要负责标准化的宣传、推广和学术交流工作。
- ISO秘书长访问中国。
1979 - 联邦德国标准化学会代表团访问我国,与中国标准化协会在京签订1979年度合作议定书。
- 中国标准化协会代表团访问联邦德国标准化学会在柏林签定标准化合作协议。
1979 - 国家标准局和法国标准化专署于杭州签订标准化协议。
- 国家标准总局提出在各省、市、自治区筹建成立标准情报资料中心的建设。
- 国家标准总局发出《关于部标准直接提为国家标准程序的暂行规定》。
- 中国标准化协会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通过了《中国标准化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
- 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
- 中国第一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I“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
- 国家标准总局质量监督局成立。
- 纤维检验局恢复成立,由国家标准总局领导。
- 中国标准化协会表团参加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11届全体大会。
1980 - 国家标准总局发布《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活动暂行规定》。
- 中国标准化协会和美国国家标准学会于纽约签订标准化协议。
- 中国标准化协会和英国标准学会于北京签订标准化合作协议。
- 国家标准总局召开第一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会议。
- 在第45届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年会上,中国被选为IEC执行委员会委员,任期从1981年至1986年。
- 中国标准化协会在京举行“世界标准日”纪念活动。
1981 - ISO/TC46“文献委员会”第19届年会在中国召开。
- 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成立。
- 我国粉末冶金测氧方法标准被采纳为国际标准草案ISO/DIS4493。
- 国家标准总局召开全国能源标准化工作会议 。
- 国家标准总局召开全国企业标准化工作会议。
- 国家标准总局发布《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1982 - 国家标准总局改名为国家标准局。
- 在ISO第12届全体会议上,中国被选为ISO理事会成员国,任期从1983年至1985年 。
- 国家标准局召开采用国际标准经验交流和制定规划座谈会(第一次全国 采标会议)。
- 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局《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报告》。
1983 - IEC电子元件质量评定体系(IECQ)的认证管理委员会(CMC)接纳中国为正式成员。
- 中国标准化协会和加拿大标准理事会于北京签订标准合作协议。
1984 - 国家经委和国家标准局联合召开采用国际标准工作会议(第二次全国采标会议)。
- 国家标准局发布《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 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 国家标准局颁布《专业标准管理办法》。
-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报告》。
- 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成立。
- 国家标准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1985 - 国家标准局、农牧渔业部联合召开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第一次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
- 在ISO第13次全体大会上,中国继续被选为ISO理事会成员国,任期从 1986年至1988年。
- 国务院发布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并建立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的通知》,决定“纤维检验局”改称“中国纤维检验局”,仍由国家标准局领导。
- 国务院批准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标准科技成果纳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
1986 - 国家标准局召开全国采用国际标准工作会议(第三次全国采标会议)。
- 国家标准局发布《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制定工农业产品国家标准工作程序的补充规定》、《主要工农业产品国家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 ISO主席和IEC主席分别访问中国。
- 国家标准局实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制度,分为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两种。
1987 - 中国标准情报中心成立。
- 国家标准局和农牧渔业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 干规定》。
- 国际标准化组织与国际电工委员会第一联合技术委员会(ISO-IEC/JTC1)即计算机与信息处理委员会成立。
- 中国标准化综合研究所和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合并,成立中国标准化与 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
1988 - 国务院决定撤消原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家经委质量局,合并成 立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进行执法监督工作。
- 亚洲、大洋州开放系统互联研究会(AOW)成立。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于1989年4月1日起实施。
- 在ISO第14次全体大会上,中国第三次被选为ISO理事会成员国,任期 从1989年至1991年。
- 我国承担ISO/TC20/SC1和ISO/TC179/SC2两个分会秘书处工作。
- 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成立。
1989 - 第一次全国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召开,确定了“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 计量为基础”的技术监督工作方针。
- 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导则出版。
- 海峡两岸的中文信息编码学术讨论会在北京举行。
1990 -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第54届大会在北京召开。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 国家技术监督局布置对各级标准依法进行清理整顿。
- 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意大利全国标准化协会于北京签订标准化合作协议。
1991 - 在ISO第15次全体大会上,中国第四次被选为ISO理事国成员,任期从1992年至1994年。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召开第二次全国技术监督局工作会议。提出要适当控制 标准数量的增长,贯彻“提高水平,改善结构,发展重点”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我国各类标准的水平。
- 国家技术监督局确定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及各行业标准代号。
-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召开第一次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第二次全国农业标准化会议)。
1992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召开第一次全国质量认证工作会议。
1993 - 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召开第四次全国采用国际标准工作会议。
-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6400多个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复审,最后确定其中1666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实行采 标产品标志制度。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1994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召开第三次全国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提出标准化工作要全国落实第四次全国采标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积极稳妥的推行采标产 品标志制度,积极推行消灭无标生产活动。要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加快 国家标准制修订速度。
- 相继建立“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中国认证实验室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P)”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
- ISO章程和工作程序规则发布。
1995 - 国家技术监督局开始在全国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 国家技术监督局和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在北京签订标准和计量合作议定书。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
1996 - 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农业部联合召开第三次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确定标准化工作“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召开第四次技术监督工作会议,确定技术监督工作“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包括标准化工作“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意见》。
1997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召开全国消灭无标生产经验交流暨工作会议。
- 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 国家技术监督局召开全国消灭无标生产工作暨试点县经验交流会议,形成了我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县以下工业企业消灭无标生产工作的意见。
1998 - 国家技术监督局更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的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
1999 - 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成立。它是在原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中国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研究所合并成立的。主要负责标准化、质量、商品条码、企事业单位代码的研究、咨询、服务和开发工作。
-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22届大会在京召开。
标准知识问答之1(共3部分)
什么是标准化?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称为标准化。它包括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
标准化的实质和目的是什么?
"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是标准化的实质。"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则是标准化的目的。
标准化的对象是什么?
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中,凡具有多次重复使用和需要制定标准的具体产品,以及各种定额、规划、要求、方法、概念等,都可称为标准化对象。
标准化对象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标准化的具体对象,即需要制定标准的具体事物;另一类是标准化总体对象,即各种具体对象的总和所构成的整体,通过它可以研究各种具体对象的共同属性、本质和普遍规律。
标准化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标准化的基本原理通常是指统一原理、简化原理、协调原理和最优化原理。下面分别作一介绍:统一原理就是为了保证事物发展所必须的秩序和效率,对事物的形成、功能或其他特性,确定适合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的一致规范,并是这种一致规范与被取代的对象在功能上达到等效。统一原理包含以下要点:
① 统一是为了确定一组对象的一致规范,其目的是保证事物所必须的秩序和效率;
② 统一的原则是功能等效,从一组对象中选择确定一致规范,应能包含被取代对象所具备的必要功能;
③ 统一是相对的,确定的一致规范,只适用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改变,旧的统一就要由新的统一所代替。
标准化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标准化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①标准化为科学管理奠定了基础。所谓科学管理,就是依据生产技术的发展规律和客观经济规律对企业进行管理,而各种科学管理制度的形式,都以标准化为基础;
②促进经济全面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标准化应用于科学研究,可以避免在研究上的重复劳动;应用于产品设计,可以缩短设计周期;应用于生产,可使生产在科学的和有秩序的基础上进行;应用于管理,可促进统一、协调、高效率等;
③标准化是科研、生产、使用三者之间的桥梁。一项科研成果,一旦纳入相应标准,就能迅速得到推广和应用。因此,标准化可使新技术和新科研成果得到推广应用,从而促进技术进步;
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生产规模越来越大,技术要求越来越复杂,分工越来越细,生产协作越来越广泛,这就必须通过制定和使用标准,来保证各生产部门的活动,在技术上保持高度的统一和协调,以使生产正常进行;所以,我们说标准化为组织现代化生产创造了前提条件;
⑤促进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持生态平衡,维护人类社会当前和长远的利益;
⑥合理发展产品品种,提高企业应变能力,以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
⑦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
⑧在社会生产组成部分之间进行协调,确立共同遵循的准则,建立稳定的秩序;
⑨在消除贸易障碍,促进国际技术交流和贸易发展,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⑩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量的环保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制定发布后,用法律形式强制执行,对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作用。
制定标准的目的是什么?
"获得最佳秩序"、"促进最佳社会效益"是制定标准的目的;这里所说的最佳效益,就是要发挥出标准的最佳系统效应,产生理想的效果;这里所说的最佳秩序,则是指通过实施标准使标准化对象的有序化程度提高,发挥出最好的功能。
GB/T中的"T"表示什么意思?
国家标准(GB)中的"T"是推荐的意思。例如:GB/T13387-1992《电子材料晶片参考面长度测量方法》系指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值得注意的是"T"的读音为汉语拼音中的"tui"。
什么是标准有效期?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由于各国情况不同,标准有效期也不同。以ISO标准每5年复审一次,平均标龄为4.92年。我国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标准实施5年内要进行复审,即国家标准有效期一般为5年。
什么是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五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标准是种动态信息。
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
什么是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标应用范围广、数量多,收集较为不易。
我国标准分为几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
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是如何划分的,哪些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① 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
② 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
③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④ 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
⑤ 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
什么叫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又称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标准化法》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关系是什么?
企业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与标准化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比如说: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生产,对产品检验要遵守统一的检验方法,要有统一的包装、运输方式。可以这样说,没有标准,企业就无法组织好生产,生产的产品也无法更快更好的进入市场,也就不可能获取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同时,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企业,还要受到处罚。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信誉和产品的竞争能力,按标准化法规定,可以申请认证。认证是国际上通行的贸易管理制度。取得贸易合格认证的产品,就能得到用户的信赖。
对哪些违反标准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①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要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②已经受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认证证书;③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④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成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什么叫超前标准?
在产品生产之前,依据预测科学技术发展情况所制定的具有超前指标的标准,称为超前标准。超前标准的主要特点就是其有效期范围内始终处于最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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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知识问答之2(共3部分)
什么叫动态标准化?
以标准化的阶梯原理为指导思想,以企业当时的最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为依据,对实物或信息对象制定标准,并以该标准为基准,依照环境条件(技术的、管理的等)的变化,经常按阶段进行修订的过程,称为动态标准化。
实施动态标准化应注意的问题是:① 制定标准时要以企业当时的最高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为基准;② 标准的技术水平在适用期内应始终高于技术陈旧曲线;③ 要及时废弃落后和无效的标准,制定新标准,以不断适应科学技术的新发展。
什么叫综合标准化?
综合标准化是现代科技迅速发展的产物,是现代标准化的重要特征和基本形式之一,是在现代条件下保证原料、材料、配套产品和成品标准化整体协调一致性的重要标准化方法。
综合标准化是用系统分析方法针对具体的标准化对象及其相关要素所形成的系统进行整体标准化的方法。其主要目的是综合地解决提高产品质量的问题。可以这样说,综合标准化的实质就在于使那些能够保证产品达到最佳技术水平和质量水平的所有相关要素保持完整的系统性和最佳关系。
综合标准化以标准化对象的整体最佳效益为目标,对包括设计、工艺、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配套制品、技术手段、生产准备、检验方法等综合考虑、进行整体标准化。综合标准化的基本特征是系统性、目标性和整体最佳化。
什么叫地区性标准组织?
只限于在世界上一个指定地区的某些国家组成的标准化组织,称为地区性标准组织。
例如:亚洲标准咨询委员会(ASAC),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等。这些组织有的是政
府性的,有的是非政府性的。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发布和协调该地区的标准。
什么叫地区标准?
地区标准又称为区域标准,泛指世界某一区域标准化团体所通过的标准。通常提到的
地区标准,主要是指原经互会标准化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等地
区组织所制定和使用的标准。
什么叫地方标准?
由一个国家的地方一级行政机构(省、州或加盟共和国)制定的标准,称为地方标准。它一般由地方所属的各企业与单位执行。
什么叫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例如:机械、电子、建筑、化工、冶金、经工、纺织、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等等,都制定有行业标准。
什么叫技术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为技术标准。它是从事生产、建设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技术标准的分类方法很多,按其标准化对象特征和作用,可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等;按其标准化对象在生产流程中的作用,可为零部件标准、原材料与毛坯标准、工装标准、设备维修保养标准及检查标准等;按标准的强制程度,可分为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按标准在企业中的适用范围,又可分为公司标准、工厂标准和科室标准等。
什么叫基础标准?
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称为基础标准。基础标准按性质和作用的不同,一般分为以下几种:① 概念和符号标准;② 精度和互换性标准;③ 实现系列化和保证配套关系的标准;④ 结构要素标准;⑤ 产品质量保证和环境条件标准;⑥ 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⑦ 管理标准;⑧ 量和单位。
什么叫指导性标准?
对标准化工作的原则和一些具体做法的统一规定,称为指导性标准。例如: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各类标准编制导则等。
什么叫经济标准?
规定和衡量标准化对象的经济性能和经济价值和标准,称为经济标准。经济标准按其本质是商品价值的反映,是商品所含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反映,也是价值规律的反映。经济标准一般应包括:① 各类消耗标准;② 各项费用标准;③ 各类占用标准;④ 各类生产率标准;⑤ 各类价格标准与收费标准;⑥ 各种利润标准、利率标准、税率标准;⑦ 投资回收期标准与投资效益标准等。
什么叫经济管理标准?
对生产、建设、投资的经济效果以对生产、交换、流通、分配、积累、消费等经济关系的调节、管理所制定的标准,称为经济管理标准。经济管理标准是合理组织国民经济生产,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和分配原则,合理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也是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发展的重要手段。
经济管理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下述8个方面:
① 产品价格标准;
② 生产成本、各项费用标准;
③ 工资、待遇、奖励和福利标准;
④ 设备、劳动力和物资利用标准;
⑤ 利润提成与分配标准;
⑥ 税金和利率标准;
⑦ 资金利用率、投资回收期和投资效果方面的标准;
⑧ 经济核算、经济评审、经济效果分析计算方法与程序标准。
什么叫产品标准?
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称为产品标准。产品标准按其适用范围,分别由国家、部门和企业制定;它是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产品技术准则,是产品生产、质量检验、选购验收、使用维护和洽谈贸易的技术依据。
产品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① 产品的适用范围;② 产品的品种、规格和结构形式;③ 产品的主要性能;④ 产品的试验、检验方法和验收规则;⑤ 产品的包装、储存和运输等方面的要求
什么叫产品管理标准?
以各种产品的管理事项为对象所制定的标准,称为产品管理标准。产品管理标准的范围主要包括:产吕分类、分级管理标准;产品开发程序管理规程;新产品试制管理规程;产品标准化管理规程;产品生产准备管理规程;产品生产过程管理规程;产品标准件、通用件、专用件管理办法;产品销售管理规程;产品财务管理办法等。
什么叫检测、试验方法标准?
以产品性能与质量方面的检测、试验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称为检测、试验方法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包括二方面的内容:①对检测或实验的原理、类别、抽样、取样、操作和精度要求等方面的统一规定。② 对所用仪器、设备、检测或试验条件、方法、步骤、数据计算、结果分析、合格标准及复验规则等方面的统一规定。
什么叫产品包装标准?
在生产技术活动中,对所有制作的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的品种、规格、尺寸、参数、工艺、成分、性能等所做的统一规定,称为产品包装标准。产品包装标准是包装设计、生产、制造和检验包装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据。目前,我国的产品包装标准主要包括建材、机械、电工、轻工、医疗器械、仪器仪表、中西药、食品、农畜水产、邮电、军工等14大类。
什么是半成品标准?
以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为对象制定的标准,称为半成品标准。半成品标准的内容包括对半成品的生产工艺、规格尺寸、质量要求、检测手段及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各种规定。
什么叫管理标准化?
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为根本目的,以管理领域中的重复性事物为对象而开展的有组织的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的活动,称为管理标准化。
什么叫管理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为管理标准。管理标准按其对象可分为技术管理标准、生产组织标准、经济管理标准、行政管理标准、业务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等。制定管理标准的目的是为合理组织、利用和发展生产力,正确处理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中的相互关系及科学地行使计划、监督、指挥、调整、控制等行政与管理机构的职能
标准知识问答之3(共3部分)
什么叫设备管理标准,它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以设备的选择、评价、使用、维修和更新等管理事项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称为设备管理标准。设备管理标准主要包括:
① 设备选择与评价标准,包括设备寿命标准、设备经济使用期标准、设备投资回收期标准、设备租赁标准等;
② 设备分类及编号标准,包括设备分类标准、设备代号标准、设备编码标准及设备技术档案标准等;
③ 设备使用、保养与维修标准,包括设备利用指标、设备保养规程、设备检查规程、设备维修规程等。
什么叫物资管理标准?
以物资管理及其有关事项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称为物资管理标准。物资管理标准主要包括:物资分类、采购、储存和消耗等4方面的内容。
什么叫工作标准?
对工作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质量要求所制定的标准,称为工作标准。工作标准的内容包括: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每项任务的数量、质量要求及完成期限,完成各项任务的程和方法,与相关岗位的协调、信息传递方式,工作人员的考核与奖罚方法等。
什么叫工作程序标准?
对生产和业务工作的先后顺序、内容和要达到的要求所作的规定称为工作程序标准。工作程序标准是工作标准的一种,其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条理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以求得最佳工作秩序、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什么叫职责标准,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职责标准,又称工作条例标准。是对某一工作部门的任务、责任与权限所作的统一规定。职责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根据什么和为什么要设置该部门,它的基本任务是什么,设置哪些机构和配备哪些人员,各需要多少人,它对哪些事项负责,有哪些权限,受哪些部门制约等。
什么叫档案工作标准化?
由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与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协商对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方法、质量、概念、设施等,制定出科学的、统一的规范,并予以贯彻执行和适时修订的全部活动过程,称为档案工作标准化。
什么叫术语标准?
以各种专用术语为对象所制定的标准,称为术语标准。术语标准中一般规定术语、定义(或解释性说明)和对应的外文名称。
什么叫环境标准?
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以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为目标而制定的统一规范,称为环境标准
什么是国外先进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和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与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例如:美国标准(ANSI),德国标准(DIN),英国标准(BS),日本工业标准(JIS),法国标准(NF)以及前苏联国家标准(GOST)等。
什么是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
目前,被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是:(1)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BISFA)、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时空系统咨询委员会(CCSDS)、国际建筑研究实验与文献委员会(CIB)、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国际内燃机会议(CIMAC)、国际牙科联盟会(FDI)、国际信息与文献联合会(FID)、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谷类加工食品科学技术协会(ICC)、国际排灌研究委员会(ICID)、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国际辐射单位和测试委员会(ICRU)、国际制酪业联合会(IDF)、万围网工程特别工作组(IETF)、国际图书馆协会与学会联合会(IFTA)、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国际煤气工业联合会(IGU)、国际制冷学会(IIR)、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海底组织(IMO)、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理论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国际毛纺组织(IWTO)、国际动物流行病学局(OIE)、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OIV)、材料与结构研究实验所国际联合会(RILEM)、贸易信息交流促进委员会(TarFIX)、国际铁路联盟(UIC)、经营交易和运输程序和实施促进中心(UN/CEFACT)、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海关组织(WCO)、国际卫生组织(WH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气象组织(WMO)。
什么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纳入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起草、审批、发布,在生产建设、使用流通中贯彻执行,经过企业部门验收的才算正式采用。
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是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区别对待。
主要遵循的原则是:
① 要密切结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
② 有利于完善我国标准体系,促进我国标准水平的不断提高,努力达到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③ 要合理安排采用的顺序,注意国际上的通行需要,还要考虑综合标准化的要求;
④ 采用国外先进标准要根据标准的内容区别对待。
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主要指那些?
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主要指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标准(ASTM),美国石油学会标准(API),美国军用标准(MIL)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ASME),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标准(NEMA),美国电子工业协会标准(EIA),英国船级社标准(LR)等。
什么叫软件标准?
对一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对象所制定的标准,统称为软件标准。例如:各种管理标准、优先数和优先数系标准等。
什么叫硬件标准?
对一切具有实物形态的对象所制定的标准,称为硬件标准。如各种产品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的前身是国际标准化协会(ISA),ISA成立于1926年(1926年美、英、加等七国标准化机构第三次代表联席会议决定成立国际标准化协会,并于1928年成立)。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迫使ISA停止工作。战争结束后,大环境为工业恢复提供了条件,于是1946年10月,来自25个国家标准化机构的领导人在伦敦聚会,讨论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的问题,并把这个新组织称为ISO,即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的简称。会议一致通过了ISO章程和议事规则。1947年2月23日ISO开始正式运行,ISO的中央办事机构设在瑞士的日内瓦。中国既是发起国又是首批成员国。
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一个由国家标准化机构组成的世界范围的联合会,现有140个成员国。根据该组织章程,每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最有代表性的标准化团体作为其成员,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CSBTS名义国参加ISO活动。
1、ISO的宗旨
其宗旨是: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以利于国际物资交流和互助,并扩大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合作。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与其他国际性组织合作研究有关标准化问题。
2、ISO的组织机构
ISO的组织机构如下:
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
消费者政策委员会(COPOLCO)
发展中国家事务委员会(DEVCO)
信息系统和服务委员会(INFCO)
特别咨询小组
技术管理局
技术委员会TC
理事会
中央秘书处
ISO全体大会
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
消费者政策委员会(COPOLCO)
发展中国家事务委员会(DEVCO)
信息系统和服务委员会(INFCO)
ISO的组织机构分为非常设机构和常设机构。IS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ISO全体大会(General Assembly),是ISO的非常设机构。1994年以前,全体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召开时,所有ISO团体成员、通信成员、与ISO有联络关系的国际组织均派代表与会,每个成员有3个正式代表的席位,多于3位以的代表以观察员的身份与会;全体大会的规模大约200~260人。大会的主要议程包括年度报告中涉及的有关项目的活动情况、ISO的战略计划以及财政情况等。ISO中央秘书处承担全体大会、全体大会设立的4个政策制定委员会、理事会、技术管理局和通用标准化原理委员会的秘书处的工作。自1994年开始根据ISO新章程,ISO全体大会改为一年一次。
ISO的主要官员有5位,他们是:ISO主席(President);ISO副主席(政策)(Vice President,Policy),ISO副主席(技术)(Vice President,Technical Management);ISO司库(Treasurer);ISO秘书长(Secretary—General),所有主要官员由理事会任命,享有终身任期;ISO秘书长负责主持ISO的日常工作。
3、ISO的技术活动
ISO的技术活动是制定并出版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s)。ISO的工作涉及除电工标准以外的各个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活动。进入九十年代以后,通信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展现出快速的发展趋势,成为国际标准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信联盟(ITU)加强合作,相互协调,三大组织联合形成了全世界范围标准化工作的核心。ISO与IEC共同制定了《ISO/IEC技术工作导则》,该导则规定了从机构设置到人员任命以及各人职责的一系列细节,把ISO的技术工作从国际一级到国家(Member body)一级再到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简称TC)、分委员会(Sub-Committee简称SC),最后到工作组(Working Group简称WG)连成一个机的整体,从而保证了这个具有140个成员国、187个技术委员会、572个分委员会、2063个工作组、45个特别工作小组和30000名专家参加的国际化庞大机构的有效运转。至1999年12月,ISO已经发布国际标准12524个,其中包括409个技术报告。此外,ISO/IEC还发布了37个指南。目前ISO还有4975个工作草案正在制定过程中。为制定这些标准,平均每个工作日有15个ISO会议在世界各地召开。
ISO的工作引起了各国际组织的兴趣,现在535个国际组织与ISO的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建立了联络关系。为沟通信息,ISO建立了情报网(ISONET),现在已经有82个国家的标准信息中心向该网提供快速存取,网络已经收入500000件标准、技术法规和其它标准类出版物,有10750个国际标准和2700个国际标准草案的录入数据。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国际电工委员会的起源是1904年在美国圣路易召开的一次电气大会上通过一项决议。根据这项决议,1906年成立了IEC,它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一个标准化国际机构。
1、IEC的宗旨
IEC的宗旨是通过其成员,促进电气化、电子工程领域的标准化和有关方面的国际合作,例如根据标准进行合格评定的工作,电气、电子和相关技术方面的合作等。
2、IEC的组织机构
IEC目前有60个成员国。称为IEC国家委员会。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机构作为其成员。IEC的成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式成员,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机构以国家委员会的名义被接纳为IEC成员,积极参加IEC活动,有投票权。如要成为IEC成员,该委员会必须声明向本国所有有兴趣参加IEC活动的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开放。另一类成员是协作成员。由于资源有限,它只参加部分活动。它们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所有的IEC会议,但是没有投票权。此外还有一种叫预协作成员,是由IEC中央办公室或某邻国的IEC国家委员会帮助建立国家委员会的成员,它们在5年内可以成为IEC的协作成员。
IEC的组织机构如下图所示
IEC理事会
管理顾问委员
理事局(常委)
中央办公室
执行委员会
合格评定委员
行业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
技术顾问委员
电子元件质量认证委员会
电器设备安全认证委员
防爆电气认证委员会
IEC理事会
管理顾问委员
理事局(常委)
中央办公室
执行委员会
IEC的官员有IEC主席、IEC前任主度、IEC当选主席、IEC副主席、司库和秘书长。
IEC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理事会,每一个成员国都是理事会成员。理事会会议每年一次。IEC年会是每年一度的综合性大会,轮流在各个成员国中召开。年会期间,还召开各种技术委员会(TC)会议。
根据IEC的章程,IEC的任务覆盖了包括电子、电磁、电工、电气、电信、能源生产和分配等所有电工技术的标准化。此外在上述领域中的一些通用基础工作方面,IEC也制定相应的国际标准,如术语和图形符号、测量和性能、可靠性、设计开发、安全和环境等。1997年,根据来自ISO/IEC联合技术咨询委员会(JTAB)的建议,IEC的所有标准、指南和技术报告的编号限定在60000至79999之内。原来的标准编号均加上60000。如原标准IEC34-1改为IEC60034-1。
IEC开展上述工作目的是:①有效地满足全求市场的需求;②保证在世界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使用IEC标准和IEC合格评定程序;③对其标准涉及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评定;④为复杂系统的可操作性提供条件;⑤提高生产过程中的效率;⑥改进人类的健康安全;⑦促进环境保护。
IEC与ISO有许多共同之外。首先,它们都是制定国际标准的机构,使用共同的技术工作导则,遵循共同工作程序。在信息技术方面ISO与IEC成立了联合技术委员会(ISO/IEC/JTC1),负责制定信息技术领域中的国际标准。该联合技术委员会是ISO、IEC中最大的技术委员会,其工作量几乎是ISO、IEC的三分之一,所发布的国际标准也占三分之一。
IEC与ISO最大区别是运作模式不同。ISO的工作模式是分散型的,技术工作要由各承担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管理。标准制定计划确定后,由ISO中央秘书处负责协调。只有到了国际标准草案(DIS)阶段ISO才予以介入。随着电子技术的应用,ISO进行了机构改革,从标准制定一开始,中央秘书处就以电子形式跟踪制定的全过程,以便加速标准制定周期。而IEC采取的集中管理模式,即所有文件从一开始就由IEC中央办公室负责管理。
IEC标准的权威性是世界公认的。IEC每年要在世界各地召开一百多次国际标准会议,世界各国近10万名专家在参与IEC的标准制订、修订工作。IEC现在有技术委员会88个;分技术委员会106个。IEC标准在迅速增加,1963年只有120个,目前已经有4600多个。
国际电信联盟ITU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国际电信联盟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也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长的一个国际组织,简称“国际电联”、“电联”或“ITU”。这个国际组织成立于1865年5月17日,是法、德、俄等20个国家为了顺利实现国际电报通信而在巴黎召开会议成立的国际组织,定名“国际电报联盟”。
1932年,70个国家代表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会议,决议把“国际电报联盟”改为“国际电信联盟”,这个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1947年在美国大西洋城召开国际电信联盟会议,经联合国同意,国际电信联盟成为联合国一个专门机构。总部由瑞士伯尔尼迁至日内瓦。另外,还成立了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IFRB)。
为了适应电信业发展的需要,国际电报联盟成立后,相继产生了三个咨询委员会:1924年在巴黎成立的“国际电话咨询委员(CCIT)”;1926年成立的国际电报咨询委员会;1927年在华盛顿成立的“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这三个咨询委员会都召开了不少会议,解决了不少问题。1956年,国际电话咨询委员会和国际电报咨询委员会合并成为“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即CCITT。
1972年12月,国际电信联盟在日内瓦召开了全体代表大会,通过了国际电信联盟的改革方案,国际电信联盟的实质性工作由三大部门承担,它们是:国际电信联盟标准化部门(ITU-T)、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部门和国际电信联盟电信发展部门。其中电信标准化部门由原来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和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的标准化工作部门合并而成,主要职责是完成国际电信联盟有关电信标准化的目标、使全世界的电信标准化。
我国于1920年加入了国际电报联盟,1932年派代表参加了马德里国际电信联盟全体代表大会,1947年在美国大西洋城召开的全权代表大会上被选为行政理事会的理事国和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合法席位一度被非法剥夺。1972年5月30日在国际电信联盟第27界行政理事会上,正式恢复了我国在国际电信联盟的合法权利和席位,我国积极参加了国际电信联盟的各项活动。
其他标准化组织简介
部分标准化组织简介UL:美国保险商实验所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UL成立于1894年,它是美国最具权威的保险机构。UL标准有五分之三为美国国家标准(ANSI)采用。其前身是美国火灾保险商协会。
UL主要制定安全标准,下设电气、防盗、事故、防火和船舶工程部,以及消费者咨询委员会,负责UL标准的制定工作。UL在国内外从事对各种设备、系统和材料的安全试验与检查,以确定对生命财产是否存在危险,并将检查结果公之于各保险公司、政府机构及其他组织。经检查合格者,发给UL质量标志。UL标志已在许多国家通行。
在标准化工作方面,UL与许多组织都有协作关系,如:ANSI、ASTM等。
ANSI:美国国家标准学会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是非赢利性质的民间标准化团体,但它实 际上已成为美国国家标准化中心,美国各界标准化活动都围绕它 进行。通过它,使政府有关系统和民间系统相互配合,起到了政 府和民间标准化系统之间的桥梁作用。
ANSI协调并指导美国全国的标准化活动,给标准制定、研究 和使用单位以帮助,提供国内外标准化情报。同时,又起着行政 管理机关的作用。
BSI:英国标准学会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
英国标准学会(BSI)是世界上最早的全国性标准化机构,它不受政府控制但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BSI制定和修订英国标准,并促进其贯彻执行。
BSI不断发展自己的工作队伍,完善自己的工作机构和体制,把标准化和质量管理以及对外贸易紧密结合起来开展工作。
BSI的宗旨:
1.为增产节约努力协调生产者和用户之间的关系,促进生产,达到标准化(包括简化)。
2.制定和修订英国标准,并促进其贯彻执行。
3.以学会名义,对各种标志进行登记,并颁发许可证。
4.必要时采取各种行动,保护学会利益。
DIN:德国标准化学会
Deutsches Institut fur Normung
DIN是德国的标准化主管机关,作为全国性标准化机构参加国际和区域的非政府性标准化机构。
DIN是一个经注册的私立协会,大约有6000个工业公司和组织为其会员。目前设有123个标准委员会和3655个工作委员会。
DIN于1951年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由DIN和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联合组成的德国电工委员会(DKE)代表德国参加国际电工委员会。DIN还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 (CENELEC)和国际标准实践联合会(IFAN)的积极参加国。
AFNOR:法国标准化协会
法国标准化协会是一个公益性的民间团体,也是一个被政府承认,为国家服务的组织。它接受标准化专署领导,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等工作。
JIS: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
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
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成立于1946年2月,隶属于通产省工业技术院。它由总会、标准会议、部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
标准会议下设29个部会,负责审查部会的设置与废除,协调部会间工作,负责管理调查会的全部业务和制定综合计划。各部会负责最后审查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通过JIS标准草案。专门委员 会负责审查JIS标准的实质内容。
ASME: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
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成立于1881年12月24日,会员约693000人。ASME主要从事发展机械工程及其有关领域的科学技术,鼓励基础研究,促进学术交流,发展与其他工程学、协会的合作,开展标准化活动,制定机械规范和标准。
ASME是ANSI五个发起单位之一。ANSI的机械类标准,主要由它协助提出,并代表美国国家标准委员会技术顾问小组,参加ISO的活动。
IEEE: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IEEE于1963年美国电气工程师学会(AIEE)和美国无线电工程师学会(IRE)合并而成,是美国规模最大的专业学会。它由大约十七万名从事电气工程、电子和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分设十个地区和206个地方分会,设有31个技术委员会。
IEEE的标准制定内容有:电气与电子设备、试验方法、原器件、符号、定义以及测试方法等。
AFNOR:法国标准化协会
Association Francaise de Normalisation
1926年,法国标准化协会成立。它是一个公益性的民间团体,也是一个被政府承认,为国家服务的组织。1941年5月24日颁布的一项法令确认AFNOR接受法国政府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标准化专署领导,按政府指导开展工作,并定期向标准化专员汇报工作。
AFNOR负责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宣传、出版、发行标准。
ASTM: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
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
1902年,美国成立材料试验协会,1961年改为现用名。ASTM在国内外设有许多分会,拥有会员291000个。其中近17155名会员在其各个委员会中担任技术专家工作,他们代表81540个参加单位。ASTM下设138个技术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又下设5—10个小组委员会。
ASTM主要致力于制定各种材料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标准。从1973年起,扩大了业务范围,开始制定关于产品、系统和服务等领域的试验方法标准。标准包括:标准规格、试验方法、分类、定义、操作规程以及有关建议。
NFPA:美国全国防火协会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美国全国防火协会成立于1896年,该协会是一个国际性的技术与教育组织,拥有150个学会,协会等组织的集体会员,32000名个人会员。此外,还有80多其他国家的会。下设162个技术委员会及其分会。
NFPA制定防火规范,标准、推荐操作、规程、手册、指南及标准法规等。
NFPA的目的:旨在促进防火科学的发展,改进消防技术与起防方法,组织情报交流,建立防护设备,减少由于火灾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失。
IPC:美国印刷电路学会
Institute of Printed Circuits
美国印刷电路学会由300多家电子设备与印刷电路制造商,以及原材料与生产设备供应商等组成,下设若干技术委员会。
IPC主要制定与发展规格、标准,它还积极参加IEC的电子元件标准的制定。IPC的一些标准已为美国国家标准所采用。
ISO 9000 与 ISO 14000 比较
ISO 9000族标准的颁布,打破了ISO以往孤立地制定个别技术标准的格局,它不仅把国际标准化活动同国际贸易紧密地结合起来,引起产业界对标准的重视,而且把系统理论引进了标准化,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社会地位,这是世界标准化发展史上的创举,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ISO 14000系列,沿用ISO 9000的指导思想,把国际标准化的目标指向了人类社会最为关切的环境问题,引起了产业界、科学界、政府部门等各方面的兴趣,它产生的影响将会比ISO 9000的影响还要大。
1、ISO 14000和ISO 9000的相近和相同之点
·都是自愿采用的管理型的国际标准。
·都遵循相同的管理系统原理,通过实施一套完整的标准体系,在组织内建立起一个完整、有效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通过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改进,对组织内的活动、过程及其要素进行控制和优化,实施方针并达到预期的目标。
·质量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在结构和要素等内容上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外。
·质量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都含有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的内容,因此,两个体系的实施均涉及诸如:审核机构、审核员以及对认证审核机构和实审员的认可等内容。
·两套体系均可能成为贸易的条件,都服务于国际贸易,意在消除贸易壁垒。
2、ISO 14000和ISO 9000的不同之处
·对象和目的不同。ISO 14000是帮助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目的是规范组织的环境行为,达到改善环境善的目的;ISO 9000是指导组织建立质量体系,通过对影响质量的过程和要素的控制,达到提高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目的。
·要素的内容不完全相同。虽然两个体系中有不少要素的名称是相似或一致的,但其内容却不完全一样。例如,两个体系中都有不合格控制和纠正预防措施这个要素,但ISO 9000-1的内容和ISO 14001的内容却全然不同(见不合格控制与纠正和预防措施比较表),当然也有基本相同的要素,如“文件控制”(参阅BS7750)。
·两个体系的结构和要素不一一对应,特别是要素内容上的差别较大,两个体系是功能不同互相独立的体系,不可能互相取代。
·两个体系在企业里分别隶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管理(中国、外国都有这种情况),从而增大了两个体系沟通的障碍和扩大两个体系之间差导的可能性。
ISO/TS16949标准讲义
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引言
0.1总则
采用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是组织的一项战略性决策。一个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和实施受各种需求、具体目标、所提供的产品、所采用的过程以及该组织的规模和结构的影响,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结构或文件不是本标准的目的。
本标准所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对产品要求的补充。“注”是理解和说明有关要求的指南。
本标准能用于内部和外部(包括认证机构)评定组织满足顾客、法律法规和组织自身要求的能力。
本标准的制定已经考虑了ISO9001和ISO9004中所阐明的质量管理原则。
0.2过程方法
本标准鼓励在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改进其有效性时采用过程方法,通过满足顾客要求,增强顾客满意。
为使组织有效动作,必须识别和管理众多相互关联的活动。通过使用资源和管理,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活动可视为过程。通常,一个过程的输出直接形成下一个过程的输入。
组织内诸过程系统的应用,连同这些过程的识别和相互作用及其管理,可称之为“过程方法”。
过程方法的优点是对诸过程的系统中单个过程之间的联系以及过程的组合和相互作用进行连续的控制。
过程方法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应用时,强调以下方面的重要性:
a)理解并满足要求;
b)需要从增值的角度考虑过程;
c)获得过程业绩和有效性的结果;
d)基于客观的测量,持续改进过程。
图1所反映的过程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模式展示了4~8章中所提出的过程联系。这种展示反映了在规定输入要求时,顾客起着重要作用,对顾客满意的监视要求对顾客有关组织是否
已满足其需要的感受的信息进行评价。该模式虽覆盖了本标准的所有要求,但却未详细的反映
各过程。
注:此外,称之为“PDCA”的方法可适用于所有过程。PDCA模式可简述如下:
P—策划:根据顾客的要求和组织的方针,为提供结果建立必要的目标和过程;
D—实施:实施过程;
C—检查:根据方针、目标和产品要求,对过程和产品进行监视和测量,并报告结果;
A—处置:采取措施,以持续改进过程业绩。
0.3与ISO9004的关系
ISO9001和ISO9004已制定为一对协调一致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他们相互补充,但也可单独使用。虽然这两项标准具有不同的范围,但却具有相似的结构,以有助于他们作为协调一致的一对标准的应用。
ISO9001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可供组织内部使用,也可用于认证或合同目的。在满足顾客要求方面,ISO9001所关注的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与ISO9001相比,ISO9004为质量体系更宽范围的目的提供了指南。除了有效性,该标准还特别关注持续改进组织的总体业绩与效率。对于最高管理者希望通过追求业绩持续改进而超越ISO9001要求的那些组织,ISO9004推荐了指南。然而,用于认证或合同不是ISO9004的目的。
注:应该由最高管理者在组织内展示和串联ISO9000:2000和ISO9004:2000中涉及的八项质量管理原则的知识及其运用。
0.3 1LATF关于ISO/TS16949:2002的指南
《LATF关于ISO/TS16949:2002的指南》是一项包括了推荐的汽车行业经验、范例、图解和解释的文件,并提供了对实施的帮助以符合这项技术规范的要求。
这份LATF指南文件的目的不是获得认证或获得订单。
0.4与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相容性
为了使用者的权利,本标准与ISO14001:1996相互趋近,以增强两类标准的相容性。
本标准不包括针对其他管理体系的要求,如环境管理、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或风险管理的特定要求。然而本标准使组织能够将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与相关的管理体系要求结合或整合。组织为了建立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可能会改变现行的管理体系。
0.5本技术规范的目标
本技术规范的目标是要建立能够在供应链中提供持续改进,强调缺陷预防,减少变差和浪费的质量管理体系。
本技术规范与适当的顾客特殊要求相配合,定义了签署这项文件的组织的基本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本技术规范是为了避免多重认证,并为汽车生产件和相关的服务件组织,提供了质量管理体系的共同方法。
1范围
1.1总则
本标准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a)需要证实其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
b)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顾客与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
注:在本标准中,术语“产品”仅适用于预防提供给顾客所要求的产品。
质量管理体系—汽车供方—关于应用ISO9001:2000的特殊要求
本技术规范与ISO9001:2000相结合,规定了用于与汽车相关产品的设计与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若有关时)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本技术标准规范适用于组织的顾客指定产品,或服务件的制造现场。
现场或外部的支持功能,例如设计中心、公司总部和配送中心,构成现场审核的一部分,但不能独立获得关于本技术规范的认证。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整个汽车供应链。
1.2应用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是通用的,旨在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和提供不同产品的组织。
当本标准的任何要求因组织信其产品的特点而不适应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删减。
除非删减仅限于本标准第七章中那些不影响组织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或责任的要求,否则不能声称符合本标准。
技术规范中只有与7.3中组织没有产品设计和开发职责有关的部分是允许的删减。
允许的删减不包括制造过程的设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秫,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秫。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以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ISO9000中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表述供应链所使用的以下术语经过了更改,以反映当前的使用情况:
供方 组织 顾客
本标准中术语“组织”用以取代ISO9001:1994所使用的术语“供方”,术语“供方”用以取代术语“分承包方”。
本标准中所出现的术语“产品”,也可指“服务”。
3.1汽车待业术语和定义
根据本技术行业规范的目的,采用ISO9001:2000中及以下术语和定义。但当下列术语的
定义与ISO9000:2000中不同时,采用本技术规范中的定义。
3.1.1 持续改进continual improvement
使产品或过程的特性和参数优化至一目标值。( 注:持续改进只有在符合规定的要求之后才适应)
3.1.2 控制计划 control plan
对控制零件和过程的系统进行的形成文件的描述,以对质量和工程要求有关的所有重要特性提供控制。
3.1.3 设计责任组织 design responsible organization
对于交付给顾客的产品,有权开发新的、或对现有的产品规范进行更改的组织。
注:本职责包括按顾客指定方法进行设计性能的实验和验证。
3.1.4 防错 error proofing
使用产品或制造过程设计和开发特性来防止制造不合格产品。
3.1.5 实验室 laboratory
可包括化学、金相、尺寸、物理、电气、可靠性实验或实验确认的试验设施。
3.1.6 实验室范围 laboratory scope
包括如下内容的质量记录: (1)实验室有能力进行的特定的试验、评价、和校准;
(2)用以进行上述活动的设备清单; (3)进行上述活动所用的方法和标准清单;
3.1.7 制造 manufacturing
制造或装配以下事项的过程:(1)生产原材料 (2)生产或服务件(3)装配或 (4)热处理、焊接、喷漆、电镀或其他修饰服务。
3.1.8 外包 outsourcing
从组织外部获得产品的过程。
3.1.9 预见性维护 predictive maintenance
根据过程数据,针对通过预见可能的失效模式来避免维护性问题,以防止生产过程中断所进行活动。
3.1.10超额运费 premium freight
合同规定的交付费用以外发生的费用。
3.1.11外部场所remote location
对现场起支持作用的、但不进行生产加工过程的场所。
3.1.12现场site
进行增值生产过程的场所(1.包括其他公司制造的零件分销商;2.不包括间接材料、产品的供方)
3.1.13特殊特性special characteristics
可能影响安全性或符合法规、可装配性、功能、或后续生产过程的产品特性或制造过程参数。
4质量管理体系
4.1总要求
组织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组织应:
a)识别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及其在组织中应用(见1.2);
b)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c)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
d)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对这些过程的监视;
e)监视、测量和分析这些过程;
f)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对这些过程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的持续改进。
组织应按标准的要求管理这些过程。
针对组织所选择的任何影响产品符合要求的外包过程,组织应确保对其实施控制。对此类外包过程的控制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加以识别。
注:上述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应当与管理活动、资源提供、产品实现和测量有关的过程。
4.2.2质量手册
组织应编制和保持手册,质量手册包括:
a)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的细节与合理性(见1.2);
b)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形成的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
c)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表述。
注:上述条款适用于本技术规范的所有要求。
4.2.3文件控制
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应依据4.2.4的要求进行控制。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是否充分与适宜的;
b)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批准;
c)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d)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关版本。
e)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f)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g)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若因任何原因而保留作废文件时,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的标识。
4.2.3.1工程规范
组织应制定保证及时评审、发放和实施所有顾客工程标准/规范及其更改的程序文件。组织应保存每项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记录。实施应包括所有文件的更新。
注1:对于“及时评审”应尽快进行,不应超过两个工作周。
注2:当这些规范在设计记录中引用,或如果影响到生产件批准过程文件时,如控制计划、失效模式及后果分析(FMEAs)等,对这些标准/规范的更改将要求更新顾客生产件批准记录。
4.2.4记录控制
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质量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
注1:上述“处置”包括顾客规定的记录。
注2:“质量记录”也包括顾客规定的记录。
4.2.4.1记录保存
组织应规定与质量体系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至少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
5管理职责
5.1管理承诺
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以下活动,对其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提供证据:
a)向组织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
b)制定质量方针;
c)确保质量目标的制定;
d)进行管理评审;
e)确保资源的获得。
5.1.1过程效率
最高管理层应监视产品实现过程及支持过程,以保证其有效性和效率。
5.2质量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质量方针:
a)与组织的宗旨相适应;
b)包括对满足要求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c)提供制定和评审质量目标的框架;
d)在组织内得到沟通和理解
e)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
5.4策划
5.4.1质量目标
最高管理者应明确在组织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包括满足产品要求所需要的内容(见7.1)。质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5.4.1.1质量目标—补充
最高管理者应对质量目标和测量工作加以明确,这些内容应包含在经营计划中并用于质量
方针的贯彻实施。
注:质量目标应体现顾客期望,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可以达到的。
5.4.2质量管理体系策划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
a)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质量目标以及4.1的要求。
b)在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5.5职责、权限和沟通
5.5.1职责和权限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
5.5.1.1质量职责
应立即把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或过程通报给负有纠正措施职责权限的管理者。负责质量的
人员,应有权停止生产,以纠正质量问题。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必须制定负责,或职责代表
的人员,以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5.5.2管理者代表
最高管理者应指定一名管理者,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职责和权限:
a)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b)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和任何改进和需求;
c)确保在整个组织内提高满足顾客要求的意识。
注:管理者代表的职责可包括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的外部联络。
5.5.2.1顾客代表
最高管理者应指定适当的人员,在涉及质量要求的方面代表顾客的需求,如选择特殊特性、
制定质量目标、培训、纠正和预防措施、产品设计和开发。
5.5.3内部沟通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组织内建立适当的沟通过程,并确保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
5.6管理评审
5.6.1总则
最高管理者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评审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变更的需要,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应保持管理评审的记录(见4.2.2)。
5.6.1.1质量管理体系业绩
这些评审应包括对质量体系的所有要素及其业绩趋势的评审,将其作为持续改进过程的一个基本部分。对质量目标进行监视及对不良质量成本定期报告和评审是管理评审的一部分内容(见8.4.1和8.5.1)评价结果应予以记录,至少能证明已实现了以下各项:
——质量方针中规定的目标
——经营计划中规定的目标
——顾客对所供应产品的满意程度
5.6.2评审输入
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a)审核结果;
b)顾客反馈;
c)过程的业绩和产品的符合性
d)预防和纠正措施的状况;
e)以往管理评审的跟踪措施;
f)可能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
g)改进的建议。
5.6.2.1评审输入—补充
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对实际和潜在现场失效的分析,及其对质量、安全或环境的影响。
5.6.3评审输出
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与以下方面有关的任何决定和措施:
a)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b)与顾客要求有关的产品的改进;
c)资源需求。
6资源管理
6.1资源提供
组织应确定并提供以下方面所需的资源:
a) 实施、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b) 通过满足顾客要求,增强顾客满意度。
6.2人力资源
6.2.1总则
基于适当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人员应是能够胜任的
6.2.2能力、意识和培训
组织应:
a) 确定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所必要的能力;
b) 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满足这些需要;
c) 评价所采取的有效性
d) 确保员工认识到所从事活动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作出贡献;
e) 保持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的适当记录(见4。2。4)
6.2.2.1产品设计技能
组织应确保负有产品设计职责的人员有能力达到设计要求,和熟练掌握适用的工具和技术。
6.2.2培训
组织必须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识别培训需求,并对所有从事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的
人员都进行培训。对从事特殊指定工作的人员的资格,应按照满足顾客要求的特殊要求进行考核。
6.2.3在岗培训
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岗位,组织应对新上岗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提供在岗培训,包括合同工和代理
工作人员。
6.2.4员工激励和授权
组织应建立一个促进员工实现质量目标,进行持续改进,和建立促进创新的环境的过程,该过
程应包括促进整个组织对质量和技术的认知程度。
组织应具有衡量过程,衡量员工是否清楚他们的工作和他们对达到质量目标的贡献之间的关系
和重要性(见6。2。2。d)
6.3基础设施
组织应确定、提供并维护为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基础设施,适用时,基础设施包括:
a) 建筑物、工作场所和相关的设施;
b) 过程设备(硬件和软件)
c) 支持性服务(如运输或通讯)
6.3.1工厂、设施、和设备策划
组织应采用多方论证的方法(见7.3.1.1)来制定工厂、设施及设备的计划。工厂的布局应尽量减少材料的转移和搬运,优化对场地空间的增值利用,应便于材料的同步流动。应制
定评价现有操作和过程有效性的方法。
注:这些要求应关注于精益制造原则,并与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相联系。
6.3.2应急计划
组织应制定应急计划(如供应中断、劳动力短缺、关键设备故障,和使用中退货等)以在
紧急情况下满足顾客要求。
6.4工作环境
组织应确定并管理为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工作环境。
6.4.1人员安全
组织应注明产品的安全性和方法,以最大程度降低对员工造成的潜在风险,特别是设计和开发过程和制造活动中。
6.4.2生产现场的清洁
组织应保持生产现场处于有序、清洁的状态,并按产品制造过程需求进行适当的维护。
7产品实现
7.1产品实现的策划
组织应策划和开发产品实现所需的过程。产品实现的策划应与质量管理体系其他过程的要求相一致(见4。1)
在对产品实现进行策划时,组织应确定以下方面的适当内容。
a) 产品的质量目标和要求;
b) 针对产品确定过程、文件和资源的需求;
c) 产品所要求的验证、确认、监视、检验和试验活动, 以及产品接收准则;
d) 为实现过程及其产品满足要求提供证据所需的记录(见4。2。4)。
策划的输出形式应适合于组织的运作方式
注1:对应用于特定产品、项目或合同的质量体系的过程(包括产品实现过程)和资源作出规定的文件可称之为质量计划。
注:有些顾客将项目管理或产品质量先期策划作为一种产品实现的方法,产品质量先期策划
7.1.1产品实现和策划——补充
作为质量计划的一部分,产品实现和策划应包括顾客要求,和对技术规范的参考。
7.1.2接收准则
接收准则应有组织定义,要求时,应由顾客批准。
对于计数型数据抽样,接收等级应是零缺陷(见8.2.3.1)。
7.1.3保密性
组织应确保顾客采购的产品,正在开发的计划和有关信息的保密。
7.1.4更改控制
组织应对影响产品实现的更改,进行控制和反应的过程。任何更改的影响(包括由任何供方引起的更改),应被评定和验证,确认的活动应被定义,以确保与顾客要求一致。更改在执行前应被确认。影响外形、装配和功能(包括性能,和/或耐久度)的,具有专利的设计应由顾客评审,以适当的评价所有影响。当顾客要求时,额外的验证/识别要求,例如新产品介绍的要求,应被满足。
注1:任何影响顾客要求的产品实现更改要求